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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26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並置副秘書長、組長暨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均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工作。
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之聘用,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由秘書長呈
理事長同意後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會會務工作人員除因有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
情形外,其解聘(僱)應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專員、組長級以上會
務工作人員之解聘並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會務工作人員應於解聘(
僱)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之行政事項。
二、處理本會日常行政事務,並適時向理事長提出報告。
三、列席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會等會議。
四、管理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相關人事事務。
五、其他依法令、本會規章所定之職權。
第一項人員之組織、員額編制及職稱與服務規則另定之。
前項組織簡則及服務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並報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第一項之會務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