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32 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
定,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
    除其職務,或奉主管機關命令解任者。
四、無故連續缺席理事、監事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除公假外,連續請
    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
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召開理、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
    次,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
六、所代表之會員,退會或受停權處分或註銷會籍者。
七、其他依法令或本章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之規定,於非會員理事、監事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