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34 條
新、舊任理事長,應於原任理事長任期屆滿日之次一工作日完成交接。經
解聘(僱)或其他原因離職之會務工作人員於離職之日,應辦妥離職手續
,將所任職務移交事項辦理完成。
原任理事長之職務自交接日起解除,所負之責任自交接日起屆滿一年之日
自動解除,但應由其負責之事由在前述一年期限內已發現並通知或已請求
或已訴訟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