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但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在此限。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解散、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員選派。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