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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39 條
本會監事會應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
席,但每屆第一次監事會議,應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如逾期不為召集
,由得票最多之監事召集之。候補監事得列席。
每屆第一次監事會應於改選後十五日內召集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
不在此限。
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
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
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