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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第 45 條
本會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應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
核後,提請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
能及時召開時,得先行報主管機關,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前項年度預算提請會員大會決議前,應擬訂年度業務計劃與預算送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定。
每年終了後二個月內應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並於會員大會
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得先行報主管機關
,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前項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應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
認後,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