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凡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下列業 務,依法辦理公司相關登記者,應於開業前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以下簡稱投信)。 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下簡稱投顧)。 三、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四、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總代理業務。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