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異動。 三、參加人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戶或銷戶。 四、股權異動。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事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後或異動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 ;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情事,應將異動情形按月彙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