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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4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就下列事項擬訂業務操作辦法,申報本會核定;修正
時,亦同:
一、營業時間及假日事項。
二、開戶及銷戶事項。
三、保管有價證券之對象及保管方式事項。
四、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事項。
五、保管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事項。
六、保管有價證券之質權作業事項。
七、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之配發作業事項。
八、保管有價證券之過戶事項。
九、保管有價證券之送存及領回事項。
十、保管有價證券遺失、瑕疵或滅失處理事項。
十一、保管有價證券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
十二、有價證券無實體發行之登錄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保管劃撥事項。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經營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