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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17 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