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 盈餘狀況指定之。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