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entralized Securities Depository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7 條
經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
三、發起人名冊,載明姓名或名稱、住址及出資金額。
四、發起人會議紀錄。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二款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業內部組織與內部會計控制事項。
二、保管有價證券場地及設備事項。
三、有價證券保管及帳簿劃撥之電腦規劃事項。
四、保管有價證券之進出管制與庫存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業務經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