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17 條
參加人收受客戶之有價證券,應即在客戶存摺及客戶帳簿登載所收受有價
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
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
延至次一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