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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 條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
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
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
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
,應於次一營業日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