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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 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中心) 、證券商及證券金
融事業辦理前條有價證券買賣之集中交割,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為辦理前項帳簿劃撥,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
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
參加人辦理以前條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之設質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
之。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
帳戶,成為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