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30 條
客戶請求將其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帳至設於他參加人之帳戶,或依法令
規定轉帳至他人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由其通知保
管事業將客戶帳戶之餘額撥入對方參加人帳戶。但請求轉帳之有價證券另
有限制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保管事業依前項轉帳劃撥通知後,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並通知
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第一項轉帳劃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
書:
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
二、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轉帳。
三、依保管事業規定終止登錄換發實體有價證券,辦理歸戶領回轉帳。
四、符合櫃檯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券轉帳。
五、辦理以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或補繳融資融券差額轉帳。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本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