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Book-Entry Operations for Centrally Deposit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第 8 條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
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
條開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