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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帳簿劃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第 4 條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經完成股票換發後,始
得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所表彰之股票︰惟屬
無實體發行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