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司於審核日審核標的證券,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即公告得為融資
融券交易:
(一)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
1.該證券漲跌幅度達採樣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漲跌幅度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2.該證券差價比率達採樣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加兩個標準差以上
,且超過同產業證券差價比率之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3.臺灣存託憑證收盤價與其表彰股票所屬國交易市場收盤價計算之
溢折價百分比於採樣期間達下列各情事之一者:
(1)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溢價百
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
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高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
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高於開盤參考價。
(2)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當日之前一個營業日臺灣存託憑證折價百
分比超過百分之五十,且臺灣存託憑證當日收盤價須為最近六
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最低者。但最近五個營業日(不含
當日)無收盤價時,則當日收盤價須低於開盤參考價。
除外情形:
1.標的證券在計算本款第 1、2 目標準期間內或比較本款第 3 目
之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收盤價標準時,如有因非交易之原
因(如除權、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將此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
2.標的證券依本款第 1、2 目規定比較同產業證券時,如無其他上
市同產業證券時,得比較上櫃之同產業證券,如仍無上櫃同產業
證券時,則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另標的證券未歸屬任
何產業類別者,亦不適用比較同產業證券之規定。
(二)當標的證券於採樣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成交量過度異常:
1.該證券週轉率達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十倍以上。
2.該證券週轉率低於採樣證券週轉率平均值百分之十,且成交量總
數不足三千張或三千個單位數。
(三)當標的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股權或受益權過度集中:
1.股票部分,持有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足五百人;臺灣存
託憑證部分,持有一千個單位數至五萬個單位數之臺灣存託憑證
持有人數不足五百人;受益憑證部分,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
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2.股票部分,全體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
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份之比率,於公司實收資本額在
五億元以下,達百分之七十五,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億元且
在五十億元以下,達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五十億
元,達百分之八十五;臺灣存託憑證部分,持有臺灣存託憑證單
位數超過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於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名冊
所登載之合計單位總數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八十;受益憑證部分
,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
簿所登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但第一上市公
司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為全體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及持股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記名股份占公司上市股
份之比率,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在五千萬股以下,達百分之七
十五,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千萬股且在五億股以下,達
百分之八十,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五億股,達百分之八十
五。
(四)其他得視為股價波動過度劇烈或成交量過度異常或股權或受益權過
度集中者。
前項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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