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 英
Taipei Exchange Procedures and Specific Standards for Determining the Eligibility of Securities for Margin Purchase and Short Sale Transactions
六、股票上櫃買賣屆滿六個月,經本中心審核,不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 本中心將定期依本作業程序及具體認定標準審核。 前項所稱定期為逐月審核,並以每月之最後營業日為審核日。 倘上櫃公司提供之股權相關資料,經本中心審核有第二點第一項第六 款所稱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本中心將俟該公司通知其已無股權過 度集中之情事後,再予審核,不受本條定期審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