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13 條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條規定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
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受理當事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
,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
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