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 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 前項改選,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