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6-1 條
公司監察人選舉,依章程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
之一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
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違反前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二項、第
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
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或其他召集權人新臺幣二
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