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需要,各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 4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並修正「因應疫情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 年 6 月 28 日同意事項。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規定:「中 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 處置或措施」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 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 ,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 公告之防疫措施」及「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 公告事項:一、修正「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如附件。 二、公告對象如有違反本公告相關措施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 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6 條第 3 款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視違規情節據以裁處。 三、不服本處分者,得自本處分公告翌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 會,並由本會函轉行政院提起訴願。 四、本會 110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003621371 號公告,與 本公告不符部分,自即日廢止。
附 件: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 一、公開發行公司應自 110 年 5 月 24 日起至 110 年 6 月 30 日 止,停止召開股東會。各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 1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舉行。 二、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第 7 項、第 165 條之 1 準用第 36 條第 7 項、第 178 條第 1 項第 2 款,於前點期間內停止適用。 三、公司法第 165 條第 3 項、第 172 條第 3 項、第 172 條之 1 、第 177 條第 3 項、第 4 項、第 1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項、第 177 條之 3 第 2 項、第 192 條之 1、第 216 條之 1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1 條、第 44 條之 3、第 4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44 條之 6、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 委託書規則第 7 條、第 12 條前段、第 13 條第 1 項、第 13 條 之 1、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公開發行公司 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循事項辦法第 5 條、第 6 條、公開 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第 4 條及第 6 條第 2 項等規定所定期間不變,公開發行公司仍應依原公告之股東 會日期及各該條規定辦理。 四、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第 12 條後段及第 13 條第 3 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4 條之 5 第 2 項所定 期間,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決議另行召開之股東會日期辦理。 五、公開發行公司依第一點規定期間召開股東會,實際開會日期、地點及 方式等應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並應於股東會開會 15 日前,將開會之 日期、地點及方式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且列載於原定股東會 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之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 六、自 110 年 8 月 16 日起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符合一定條 件之公開發行公司,其股東常會得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並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者,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應事先向公司 登記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同意放棄提出與行使臨時動議及原 議案修正案之投票及參與實體股東會。 (二)以視訊輔助部分,應採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集保公司)提供之平台,並應遵守集保公司訂定之召開實體股東會 並以視訊輔助之作業指引。 (三)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不得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 七、前點所稱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常會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但其候 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二)股東常會未有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 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八、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場地之容留人數,各室內不得 20 人以 上、各室外不得 40 人以上。 九、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10 年 8 月 31 日止,公開發行公 司召開之實體股東會,應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防疫措施及 相關指引。 十、上開各點措施業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7 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報 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