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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17 條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
時,當然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