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得經股東會議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 名股東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