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第 11 條
於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公司已按其章程所
定或所增加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規費,且該次繳納規費逾新
臺幣一千元者,於其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全數發行前之增加資本登記,應每
件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不受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