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Filing and Auditing of the Annual Accounting Final Reports and Statements of the Company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第 4 條
受查核公司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查核簽證。
會計師受託查核前項公司財務報表,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年度
簽證案件清單,如有依第五條規定受託查核時,亦應一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