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 

Guidelines for Online Filing of Public Information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5  點條文之附件一,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
日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於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交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
簡稱櫃買中心) 指定之網站辦理申報;若因其他原因無法以網際網路連線
方式申報者,經主管機關、證交所、櫃買中心同意可暫時採書面申報,但
應於事後二日內將相關資料補行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