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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 

Guidelines for Online Filing of Public Information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第 5  點條文之附件一,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一
日實施。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4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檢附申請表並蓋妥公司印鑑後,向相關單位申請以網際網
路申報公開資訊,每家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之帳號以乙次為限,但因轉類或
經相關單位同意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