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4 條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及公開發行公司,應每年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除本會另有
規定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
,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公司並應將
修正原因及內容,於董事會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
告申報。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行說明書及
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