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刪除之第 15-1 條條號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
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施行。
第 19 條
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部分(補充記載事項準則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並應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發行人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七年或外國發行人最近連續七年由
    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增列說明未更換之原因、目前簽證會計師
    之獨立性暨發行公司對強化會計師簽證獨立性之具體因應措施。
二、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登錄興櫃者,得僅列示最近二年度之財務資料;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櫃者,得僅列示最近三年度之財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