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有價證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準則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Prospectuses for Applications for Trading of Securities on the TPEx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31 日
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刪除之第 15-1 條條號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
行。
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第 17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施行。
第 22 條
發行人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應按本中心規定之格式將公開說明書電
子檔案傳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及檢送公開說明書四份
至本中心,並得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認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