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及財務報表部分(補充公開說明書記載事項準則
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一、本國發行公司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七年,或外國發行公司最近連續
七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說明未更換會計師之原
因、目前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暨公司對強化會計師簽證獨立性之具體
因應措施。
二、外國發行公司得僅列示最近三年度簡明財務資料。
三、外國發行公司列示之財務報表為最近兩年度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
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如係申請創新板第一上市者,為最近一年度及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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