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公開招募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
其上市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
約,一併先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
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持有人分散情形表(附表五),並
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
期間。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
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
件者,應撤銷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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