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Review of Listing of Beneficiary Securities and Asset-Backed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5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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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主管機關核准公開招募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
      其上市申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
      約,一併先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
      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備作業。
(二)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受益人/持有人分散情形表(附表五),並
      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三個營業日以上之
      期間。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
      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
      件者,應撤銷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