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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Corporate Governance Best-Practice Princip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42 條
證券商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審慎評估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及證券交易法第五
十三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進行審查,俾選出適任之監察人,並依公司
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