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 Bank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S,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25-2 條
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
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
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