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 Banks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S,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 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 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