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 Banks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S,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銀行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