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 Banks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6 條 格式 G、第 18 條格式 K、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 會計年度施行。
銀行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證 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