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 Bank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7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修正發布之第 4、6、10、13、16、24 條、第 16 條
格式 G、第 18 條格式 K、第 20 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
會計年度施行。
第 33 條
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
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
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自一
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
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
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
二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
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條第十二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
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
八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格式 I  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第
二季施行,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
、第十六條格式 G、第十八條格式 K、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
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