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 Bank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S,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第 7 條
銀行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
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半年度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銀行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
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銀行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