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Preparation of Financial Reports by Public Banks
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第 18、33 條條文及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K ;刪除第 18 條條文之格式 S,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 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 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