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境外及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登記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五年十月十五日金
管證交字第一一五○三八三九七七號令及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
之十辦理。
二、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
(一)新增
1.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應由信託業者為代理人申請辦理
登記,信託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1)具備管理辦法之保管機構資格。
(2)得辦理員工持股信託業務。
2.申請文件
2.1 申請登記表:由代理人填具完成「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
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1-1-1。
2.2 檢附文件: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辦理登記,代
理人應備齊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員工持股信託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3.作業流程
3.1 登記表資料傳輸:由代理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
請登記資料,傳送資料經系統檢核無誤後,證交所即製發「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如表 1-2。
3.2 二(一)2 文件由代理人備齊留存並備查。
3.3 證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代理人提供相關資料、信託簡式約款契
約書及載明各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外籍員工持股
信託實質受益人之文件。
4.不予登記: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辦理登記,有下列情
形之一,證交所得不予登記:
4.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4.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證交所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4.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登記事項內容如有
異動者,應即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更名:由代理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
登記表」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其餘項目申請登記表」,如
表 1-3-1 及表 1-3-3,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如表 1-4,並可逕至證券
商辦理開戶變更。
2.變更其餘項目:登記表第四項聲明事項、第六項其他基本資料及
第七項內部人資料之變更,由代理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變更其餘項目申請登記表」,如表 1-3-3。
3.變更登記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得視需要隨
時請代理人提供相關資料、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及載明各上市(
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外籍員工持股信託實質受益人之文件
。
(三)註銷
1.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註銷登記:代理人應於證交
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
並將表 1-5 及無欠稅證明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證交所確認
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表 1-6,並至證券商辦理開戶註
銷。
2.證交所註銷登記:
2.1 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之情事或經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者,證交所得註銷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商不得受託
買進,並於帳戶餘額了結後予以註銷。
2.2 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經證交所註銷登記者,於註銷
登記滿六個月且註銷原因消滅或改善後,得由代理人專函檢具
相關資料向證交所申請回復登記,惟情節重大者,註銷登記後
申請回復期限得延為二年或永久註銷;如註銷登記原因涉及違
反外匯相關法令,則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
。
三、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
(一)新增
1.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辦理登記應由信託業者委託
證券商辦理。
2.申請文件
2.1 申請登記表:由信託業者填具「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
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2-1。
2.2 檢附文件:由信託業者檢附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法人代
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暨授權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員工持股信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
)公司之員工持股會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信託簡式約款
契約書。
3.作業流程
3.1 信託業者應檢具上述三(一)2 文件,委託證券商向證交所辦
理。
3.2 由證券商於證交所系統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傳送
資料經系統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
記證明」,如表 2-2,並辦理開戶。
3.3 證券商於登記完成後,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所,由證券
商自行保存上述三(一)2 申請文件及完成登記證明等文件。
4.不予登記: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辦理登記,有下列情
形之一,證交所得不予登記:
4.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4.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證交所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4.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登記事項內容如有
異動者,應經由證券商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更名:由信託業者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
」,如表 2-3-1,並檢具上述三(一)2 文件,委託證券商專函
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2.變更受託申請登記證券商:由信託業者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
國人變更受託登記證券商或期貨商申請登記表」,如表 2-3-2,
並檢具上述三(一)2 文件,委託變更後證券商專函向證交所申
請辦理。
3.變更其餘項目:登記表內部人資料、聲明事項、地址及聯絡電話
之變更,由信託業者委託證券商於證交所系統傳送「境內華僑及
外國人變更其餘項目申請登記表」,如表 2-3-3,相關書件資料
無須送證交所備查,證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信託業者提供相關資
料。
(三)註銷
1.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註銷登記:應經由證券商檢
附上述三(一)2 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2.證交所註銷登記:
2.1 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之情事或經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者,證交所得註銷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商不得受託
買進,並於帳戶餘額了結後予以註銷。
2.2 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經證交所註銷登記者,於註銷
登記滿六個月且註銷原因消滅或改善後,得經由證券商專函檢
具相關資料向證交所申請回復登記,惟情節重大者,註銷登記
後申請回復期限得延為二年或永久註銷;如註銷登記原因涉及
違反外匯相關法令,則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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