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英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pplications by Overseas Chinese, Foreign Nationals, and Mainland Area Investors for Registration to Invest in Domestic Securities or Trade Domestic Futur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12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修正之第 4~8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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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境外及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登記
一、依據管理辦法第十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百十五年十月十五日金
    管證交字第一一五○三八三九七七號令及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
    之十辦理。
二、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
(一)新增
      1.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應由信託業者為代理人申請辦理
        登記,信託業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1)具備管理辦法之保管機構資格。
     (2)得辦理員工持股信託業務。
      2.申請文件
      2.1 申請登記表:由代理人填具完成「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
          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1-1-1。
      2.2 檢附文件: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辦理登記,代
          理人應備齊其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員工持股信託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員工持股會代表人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3.作業流程
      3.1 登記表資料傳輸:由代理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
          請登記資料,傳送資料經系統檢核無誤後,證交所即製發「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記證明」,如表 1-2。
      3.2 二(一)2 文件由代理人備齊留存並備查。
      3.3 證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代理人提供相關資料、信託簡式約款契
          約書及載明各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外籍員工持股
          信託實質受益人之文件。
      4.不予登記: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辦理登記,有下列情
        形之一,證交所得不予登記:
      4.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4.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證交所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4.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登記事項內容如有
      異動者,應即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更名:由代理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
        登記表」及「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變更其餘項目申請登記表」,如
        表 1-3-1  及表 1-3-3,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完成變更登記證明」,如表 1-4,並可逕至證券
        商辦理開戶變更。
      2.變更其餘項目:登記表第四項聲明事項、第六項其他基本資料及
        第七項內部人資料之變更,由代理人於證交所系統傳送「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變更其餘項目申請登記表」,如表 1-3-3。
      3.變更登記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證交所備查,惟證交所得視需要隨
        時請代理人提供相關資料、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及載明各上市(
        櫃)及第一上市(櫃)公司外籍員工持股信託實質受益人之文件
        。
(三)註銷
      1.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註銷登記:代理人應於證交
        所系統傳送「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註銷申請登記表」,如表 1-5,
        並將表 1-5  及無欠稅證明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至證交所確認
        後,即可列印完成註銷證明,如表 1-6,並至證券商辦理開戶註
        銷。
      2.證交所註銷登記:
      2.1 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之情事或經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者,證交所得註銷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商不得受託
          買進,並於帳戶餘額了結後予以註銷。
      2.2 境外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經證交所註銷登記者,於註銷
          登記滿六個月且註銷原因消滅或改善後,得由代理人專函檢具
          相關資料向證交所申請回復登記,惟情節重大者,註銷登記後
          申請回復期限得延為二年或永久註銷;如註銷登記原因涉及違
          反外匯相關法令,則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
          。
三、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
(一)新增
      1.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辦理登記應由信託業者委託
        證券商辦理。
      2.申請文件
      2.1 申請登記表:由信託業者填具「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
          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申請登記表」,如表 2-1。
      2.2 檢附文件:由信託業者檢附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法人代
          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暨授權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員工持股信託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上市(櫃)及第一上市(櫃
          )公司之員工持股會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信託簡式約款
          契約書。
      3.作業流程
      3.1 信託業者應檢具上述三(一)2 文件,委託證券商向證交所辦
          理。
      3.2 由證券商於證交所系統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傳送
          資料經系統檢核無誤後,即可列印「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完成登
          記證明」,如表 2-2,並辦理開戶。
      3.3 證券商於登記完成後,相關書件資料無須送交證交所,由證券
          商自行保存上述三(一)2 申請文件及完成登記證明等文件。
      4.不予登記: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辦理登記,有下列情
        形之一,證交所得不予登記:
      4.1 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4.2 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證交所通知五日限期
          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者。
      4.3 違反管理辦法、證券管理法令或期貨管理法令,情節重大者。
(二)變更
      已完成登記之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登記事項內容如有
      異動者,應經由證券商向證交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1.更名:由信託業者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更名申請登記表
        」,如表 2-3-1,並檢具上述三(一)2 文件,委託證券商專函
        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2.變更受託申請登記證券商:由信託業者填具完成「境內華僑及外
        國人變更受託登記證券商或期貨商申請登記表」,如表 2-3-2,
        並檢具上述三(一)2 文件,委託變更後證券商專函向證交所申
        請辦理。
      3.變更其餘項目:登記表內部人資料、聲明事項、地址及聯絡電話
        之變更,由信託業者委託證券商於證交所系統傳送「境內華僑及
        外國人變更其餘項目申請登記表」,如表 2-3-3,相關書件資料
        無須送證交所備查,證交所得視需要隨時請信託業者提供相關資
        料。
(三)註銷
      1.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申請註銷登記:應經由證券商檢
        附上述三(一)2 文件專函向證交所申請辦理。
      2.證交所註銷登記:
      2.1 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違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規定之情事或經有關業務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者,證交所得註銷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商不得受託
          買進,並於帳戶餘額了結後予以註銷。
      2.2 境內外籍員工持股信託投資專戶經證交所註銷登記者,於註銷
          登記滿六個月且註銷原因消滅或改善後,得經由證券商專函檢
          具相關資料向證交所申請回復登記,惟情節重大者,註銷登記
          後申請回復期限得延為二年或永久註銷;如註銷登記原因涉及
          違反外匯相關法令,則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