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Applications by Overseas Chinese, Foreign Nationals, and Mainland Area Investors for Registration to Invest in Domestic Securities or Trade Domestic Futur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第 1  點條文及第 1  點條文之表 1-1-1、
表 1-1-2、表 1-3-3、第 2  點條文之表 2-1、表 2-3-1、表2-3-2 、表
2-3-3 、第 5  點條文之表 5-1;並自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實施,自一
百十五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5
伍、原 QFII 分戶補辦登記
一、申請補辦登記
(一)由原 QFII 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輸入 F  編號
      。
(二)系統自動產製「原 QFII 分戶身分申請補辦為主戶登記表」,如表
      5-1 ,其中原分戶 F  編號、原分戶中、英文名稱自動產生,其餘
      資料由該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填具完成。
(三)作業流程:由分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於證交所系統線上傳送該
      填具完成之申請補辦登記資料,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於證
      交所系統線上列印完成補辦登記證明,如表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