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資產交易、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應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
公司所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或取得以關係企業為標的之有價證券,應
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
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
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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