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關係人間財務業務往來須經董事會決議者,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
司利益之虞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
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監察人對於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時,應
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並採行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
時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