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關係企業經營管理之監理,除依公司所訂之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執
行外,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應依取得股份比例,取得關係企業適當之董事、監察人席次。
二、本公司派任關係企業之董事應定期參加關係企業之董事會,由各該管
理階層呈報企業目標及策略、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重大
合約等,以監督關係企業之營運,對異常事項應查明原因,作成紀錄
並向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報告。
三、本公司派任關係企業之監察人應監督關係企業業務之執行,調查關係
企業財務及業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及稽核報告,並得請關係企業之
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對異常事項應查明原因,作成紀錄並向本
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報告。
四、本公司應派任適任人員就任關係企業之重要職位,如總經理、財務主
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等,以取得經營管理、決定權與監督評估之職責。
五、本公司應視各子公司之業務性質、營運規模及員工人數,指導其設置
內部稽核單位及訂定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作業之程序及方法。
六、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除應複核各子公司所陳報之稽核報告或自行檢查
報告外,尚須定期或不定期向子公司執行稽核作業,稽核報告之發現
及建議於陳核後,應通知各受查子公司改善,並定期做成追蹤報告,
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七、子公司應定期 (如每月十五日前) 提出上月份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費用明細表、現金收支及預估表、應收帳款帳齡分
析表及逾期帳款明細表、存貨庫齡分析表、資金貸與他人及背書保證
月報表等,如有異常並應檢附分析報告,以供本公司進行控管。其餘
關係企業亦應定期 (如每季十五日前) 提供本公司上一季之財務報表
,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以供本公司進行分析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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