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向關係人進銷貨、進行勞務或技術服務交易,預計全年度交易金額
達公司最近期合併總資產或最近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之五者,除
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或屬本公司與母公司、
子公司或子公司彼此間交易者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進行交易:
一、交易之項目、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三、交易價格計算原則及預計全年度交易金額上限。
四、交易條件是否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且未損害公司利益及股東權益之說明
。
五、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與關係人之交易,應於年度結束後將下列事項提最近期股東會報告:
一、實際交易金額及條件。
二、是否依據董事會通過之交易價格計算原則辦理。
三、是否未逾董事會通過之全年度交易金額上限。如已逾交易金額上限,
應說明其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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