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決權行使政策)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應基於股東之最大利益行使職務及議決權。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代表人或出席股東會代表人,行使職務
或議決權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依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就各項議案之意見行使權利。
二、就臨時動議、程序動議或修正議案,行使議決權時,應以本公司之最
大利益為之。
三、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先協調取得共同意見
,行使議決權。
四、應秉持高度之自律,與其他董事或股東間,不得有不當之相互支援行
為。
具控制能力法人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
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或股東行使其議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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