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Procedures for Election of Directo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5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
名制度程序為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
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