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公司規模及業務性質,考量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所
需之專業知識、技術及經驗暨性別及獨立性,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
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之人數及應符合之條件。
二、依據前款所訂定之人數及條件,尋找適任之董事及監察人人選,向董
事會提出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並審慎評估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
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並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時,應注意被提名人(相較於其他候選人)
之資歷、專業、誠信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委員會成員或主
席之情形暨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
循事項辦法暨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所定獨立
董事之條件,務以能契合股東長遠利益為主要考量。
四、依據第一款所訂定之人數及條件,尋找適任高階經理人人選,進行事
先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暨高階經理人建議參考名單,提經董事會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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